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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意见书

时间:2008-12-11  来源:  作者:

律师意见书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接受犯罪嫌疑人周伟的委托,江苏徐州钟鼓楼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本人作为其辩护人履行辩护职责。认真阅读了该案起诉意见书,现针对该起诉意见书提出几点律师意见。供参考:
首先指出该起诉意见书不属实之处
其一、周伟并非“无业”,其身份是法律工作者,自2003年3月一直在徐州市云龙区天桥法律服务所执业。从事一般民事、经济等案件的代理工作;
其二、据了解,该案的事发并非赵元平在公安机关报案,而是赵元平到泉山区人民法院落实其手中所持判决书的复印件,法院查实认为虚假的情况下从而由法院的监察室去翟山派出所报案。然后该派出所联系赵元平进行核实、询问。因此,起诉意见书中写“由赵元平于2007年2月28日报案至我局”虚假;
其三、2007年3月2日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对周伟刑事拘留计37天,其间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提请贵院逮捕,贵院经审查后结论是不予批捕,从而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对此未提出复核。现在公安机关未再次报批,仍以够不成的涉嫌诈骗直接交至贵院起诉科。程序不当。
其次针对该两起案件提出意见如下:
第一,关于赵元平案。
2006年7月,周伟经陈广友介绍认识的东海桃林的赵元平经理。赵元平将其与徐州铸造厂的经济往来案子交给周伟代理,双方签定了代理合同,谈好代理费。但没有任何证据。后经周伟多次查找证据并和徐州铸造厂的张主任多次协商,后去泉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在这过程中,周伟是收到赵元平的4万余元款项。这款项的收取是为了代理案件的需要。周伟事先与赵元平谈过,开支的多少是待案件结束之后再算。多退少补。周伟在主观上并没有诈骗的故意,何来的涉嫌诈骗?应当说出现的纠纷是很常见的委托代理合同纠纷。这并不构成刑事犯罪。后来经派出所和贵院侦查监督科的调解,周伟已经将所有所收款项全部退回给赵元平,周伟是白做工作打赢官司,未获分文。赵元平也表示不在追究,该案应当结案。
第二、2006年9月底,周伟是分两次拿了李芳的17000元费用。因为该案要先评残,周伟找到交警大队要求出具了评残委托书,但因为住院与评残时间间隔太短,鉴定机构无法评残。故暂未立案。周伟说已立案的目的是不希望这案件李芳说不办了。而并非目的是诈骗。在今年4月份周伟已经将17000元全部退给李芳。李芳也表示不在继续追究。另李芳是直接找的贵院,而非先至派出所报案。
这两起案件,虽然周伟都收了钱。但这是正常的。作为任何人都不可能无偿甚至垫款办案。周伟并没有拿款后对所委托事项不闻不问,而是按正常程序代理的。
综上,应当说周伟与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都是委托代理纠纷。周伟的出发点并非以诈骗为目的。该案公安机关以周伟涉嫌诈骗要求追究刑事责任是错误的。基于此,本辩护人建议贵院对该案作出不起诉或依法撤销的处理意见。
此致
 
 
 
辩护人:王进
 
江苏徐州钟鼓楼律师事务所
200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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