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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徐州市建设局使用通知行政上诉状

时间:2009-02-21  来源:  作者:

行政诉状
 
上诉人:王朝威,男,1978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淮海西路355-4号,系中川如意家园业主。手机:13182385376
被上诉人:徐州市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张军,局长。
住所地:徐州市民主南路76号。
原审第三人:徐州中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勇,总经理。
住所地:徐州市泛亚大厦1417室。         
上诉人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二月十二日作出的(2009)云行初字第九号行政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二、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判决中说关于原告诉称“缺少按照建设方案确定的其他配套设施已建成的证明一事,经查,该建设项目按照规划要求应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和配套设施均已建成并通过有关部门验收,至于建设方案确定的其他配套设施具体是指何种设施,原告不能举证予以证实”,明显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应适用徐州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12月10日颁发的《徐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这一点一审法院未提出异议,但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住宅项目交付使用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相关文件或证明:其中第九条规定了按照建设方案确定的其他配套设施已建成的证明。这应当是被上诉人举证的范围,由被上诉人承担举证责任,而不能将该责任强加于上诉人。而且小区的配套设施在交付使用通知书下发后仍未完成,何以存在按照规划要求的公共服务设施和配套设施均已建成并通过验收的说法。具体设施文件上有明确规定。所以说一审法院在未进行现场勘察,判决是主观臆断属认定事实错误。
二、小区安全防范建设设计方案没有经过评审,怎么能“基本通过”,国家法律授权被上诉人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验收,就是要被上诉人认真审查各单位出具的证明的合法性,然而被上诉人并没有负责任的审查。
三、被上诉人虽然提供了小区的规划定点图,但该定点图遵守事项明确说明:本规划定点图上只标注层数、未标注总高度要求,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配合满足相邻建设的日照间距等。上诉人认为建设单位并没有按照遵守事项来进行,二审法院可以现场勘察。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朝威
2009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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