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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赔偿申请书 睢宁县人民法院执行乱

时间:2009-06-15  来源:  作者:

确认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王道中,男,1959年11月出生,汉族,干部
住:睢宁县睢城镇东城社区毛庄二组
联系电话:13912023976
被申请人:睢宁县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陈英波   该院院长
申请事项:
一、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与徐州佳佳新型防撬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诉讼保全裁定【(2004)睢民二初字第843号民事裁定书】送达违法,一并确认被申请人在对该案执行过程中程序违法;
二、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因保全程序违法导致无法执行的判决数额39万元,给付相应迟延履行金以及赔偿申请人实际损失(诉讼费、保全费、申请执行费、交通费、代理费等)。
事实和理由:
一、   被申请人诉讼保全裁定送达违法问题
2004年9月21日,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提供房产担保后作出(2004)睢民二初字第8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了被告徐州佳佳新型防撬门业有限公司在徐州市久隆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处的债权39万元。申请人收到该份裁定。但是被申请人并没有把该份裁定送达给徐州市久隆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而是送给了徐州久隆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明显在法律文书送达环节上发生严重失误,应该送达的而没有送达。导致后来执行不能,被申请人送达显然违法。
二、   执行中,被申请人将徐州久隆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列为协助执行单位错误
2005年2月,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2005年3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2005)睢执字第316号民事裁定书:提取被执行人在徐州久隆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39万元。该公司拒绝履行并提出执行异议。在此后长达四年半时间里,该开发公司前后四次向被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三次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后被发回重审,致使本案长期执行毫无结果。如此等等,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
三、   被申请人裁定查封房屋书写再次存在错误
2005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为本案作出(2005)睢执异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确定徐州久隆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协助执行责任。依据该裁定,申请人申请查封该开发公司商品房两套。但被申请人在查封裁定中将被查封人(该开发公司)的名称又误写成徐州久隆集团有限公司。因此,此次查封被江苏久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导致本案再次无法执行。
四、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执行中一查封申请不予理睬,存在渎职。
2005年7月20日,为确保本案有效执行,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佳佳公司当时所有资产,并且向承办法官提供该公司所有资产明细,但是被申请人不予理睬。2007年后,被执行人公司200多万资产被其他债权人清算。因为被申请人的渎职致使申请人再次丧失执行到财产机会。
综上,结合徐州中院2009年3月19日作出(2009)徐法执异复字第33号通知书。该通知书指出“睢宁县人民法院迳行裁定提取及采取强制措施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确认了被申请人执行中违法。据此,申请人认为其判决胜诉的判决书未能执行分文直接原因是被申请人过错造成的。故依据《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规定提出该申请。望予以支持。
此致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09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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