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确权申请书 申请人:吴元庆,男,194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 住:邳州市八路镇八路村十组 电话:15062096046 13013939023(代) 申请人:张西凤,女,194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务农 住:同上 被申请人:邳州市国土资源局 住所:邳州市北京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庄靖 局长 电话:86223104 第三人:李佰全,男,60岁,汉族,个体 住:邳州市八路镇西李庄南赵村(现八路镇佰全药店) 申请事项: 撤销贵局给予第三人过户的原属申请人所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坐落在八路镇八路村十组的现佰全药店的宅基地使用权属于申请人。 事实和理由: 坐落在八路镇八路村十组的现佰全药店房屋原属于两申请人出资建造,属两申请人所有。但第三人在两申请人服刑期间与他人达成买卖协议。擅自将该房屋据为己有。现两申请人释放回家得知,要求第三人进行房屋迁让,但第三人置之不理。经两申请人了解,早在2003年第三人就通过贵局下属八路镇土地办办理了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两申请人认为,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够买卖。何况两申请人与第三人也并非同一村民小组。贵局给予办理的土地过户手续程序违法。两申请人也并未在场。为此提出申请。望予以解决。 此致 邳州市国土资源局 邳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吴元庆 张西凤 2009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