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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仲裁裁决错误不予补正的情况反映

时间:2011-02-11  来源:  作者:

情况反映
反映人:刘胜福,男,1946年1月出生,汉族,个体
住:沛县五段镇孟庙120号
联系电话:13815303903
被反映人:徐州仲裁委员会
仲裁申请人:沛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住所:沛县沛城镇东风路
法定代表人:刘洪全  经理
仲裁被申请人:徐州市海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徐州市铜山新区海河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汤峰   经理
反映请求
责令被反映人对(2008)徐仲裁字第296号裁决书行补正。该裁决诸如仲裁审理期限超期、选举仲裁员手续是后补的、认定违法的合同附言效力、关于造价10%下浮、审计鉴定中存在问题、应付利息的裁决起始时间及利息数额的计算等均存在错误。
事实和理由:
因仲裁申请人沛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反映人挂靠该公司施工为实际施工人)与仲裁被申请人徐州市海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欠款仲裁纠纷一案。2008年10月,被反映人徐州仲裁委员会予以受理后于2010年6月才作出裁决。事实上,该裁决书无论形式还是实体上均存在错误。诸如仲裁审理期限超期(卷中有领导两次签字延长审限显然后补,要求鉴定)、选举仲裁员手续是后补的(反映人不知情,可要求笔迹鉴定)、认定违法的合同附言效力、工程造价计算错误(鉴定从委托到作出1年有余,期限太长)、利息计算起始时间错误等。仲裁委是明知错误也不纠正。
从客观事实上看,2004年5月18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年5月28日,补充签订合同附言。附言约定工程约定工程造价按实结算并审计后下浮10%为最终工程总造价。反映人认为,该约定是违反规定的,应属无效,属于典型的“黑白合同”.应当按照不下浮工程造价进行裁决。对此,反映人认为应予以改正。
关于苏诚天华司鉴字(2009)28号鉴定报告。反映人另找会计师查阅,发现该鉴定中对工程取费表中材料价差和扣除下浮中税金部分存在错误。经计算,原工程总造价应调增53318.56元。对此问题,裁决未能补正。
针对利息计算问题。该裁决书从2009年12月27日计算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应当按照合同中关于利息约定进行依法裁决。2004年12月22日,反映人工程完工。当时仲裁被申请人就应当按合同付款结算。同时仲裁庭审中,仲裁被申请人对欠款事实予以承认,仅是数额上存在差别。但该时间段利息应当予以计算并裁决。相应的,利息少计算5年。即利息起始时间计算错误,导致应付利息数额计算错误。该利息的裁决显失公平。    
反映人认为,其作为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海鹏公司拖欠工程款,导致反映人从沛县农村信用社、民间等多处贷款。如今工程已完工6年有余。反映人目前入不敷出。
针对上述问题,反映人向徐州中院要求撤销仲裁,但徐州中院以仅进行形式审查为由,草率裁定驳回;反映人又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但检察院以仲裁案件不属于抗诉范围为由,通知不予以抗诉;反映人曾向徐州市人民政府、徐州市委反映过相关问题,但被被反映人以反映人无权反映为由进行回复;被反映人裁决后曾召集双方进行谈话,三位仲裁员均认为利息计算的确不对,并要求仲裁被申请人多付利息。但至今仍不予补正且无下文。
综上所述,故请求各位领导能尽快督促被反映人徐州仲裁委员会予以纠正,对反映请求予以支持,以便反映人早日执行拿款还贷。谢谢!
此致
徐州市市委
徐州市人民政府
 
反映人:
2011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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