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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保管纠纷法院不问对否

时间:2012-08-08  来源:  作者:

                      情况反映
反映人:赵丹,女,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住:铜山县毛庄镇小赵村六组
联系电话:15366788390
被反映人:铜山区人才服务中心
住所:铜山新区行政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谢洪标      联系电话:87365581
反映请求:请求追究被反映人对其档案保管不当的责任,一并要求责令赔偿反映人损失20万元。
事实和理由:2002年11月8日,双方签订了“人事代理委托合同书”并缴纳了相应档案保管费用。但在保管期间,反映人发现其档案损毁且存在伪造现象。据了解,反映人档案被她人冒用,被反映人予以提供,对此存在责任。
反映人档案是其在湖北省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学习几年的成果。为此花费大量学费;同时鉴于其档案迁移证、报到证及多次公务员考试结果被她人冒名顶替且买走,故要求赔偿20万元损失。应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向政府投诉反映。望予以解决。
此致
铜山区人民政府
徐州市人民政府
反映人:赵丹
201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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