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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当作合同诈骗,河南公安如此办案

时间:2012-12-18  来源:  作者:

情况反映
 
反映人:徐子静,女,197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驾驶员,犯罪嫌疑人李成利之妻
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朱庄乡)朱庄村居民北巷118号
联系电话:18912046712
被反映人:永城市公安局
反映请求:
一、请求依法追究被反映人永城市公安局违法办案(李成利被刑拘、执行逮捕;李中来被监视居住)的责任;
二、请求依法确认李成利无罪,并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赔偿。
事实和理由:
首先,关于几件客观事实情况说明:
一、客观事实是:永城市公安局在网上“在逃人员信息”写到“没有建筑资质、没有开发资质、利用虚假开发公司开具虚假收据骗取130万元”。对此,反映人认为严重失实。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公司即河南鑫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经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8月6日正式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10100000027401。该公司的成立是经过名称核准、符合成立条件后依法批准成立的,也办理了税务登记证等,刻制的公章、合同章、财务章等均有备案。营业执照上对经营范围有明确约定“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凭资质证经营)”。收据也不存在虚假。开发公司承揽和签订合同也是合法的,无任何法律规定要求开发公司具备建筑资质。因此,公安机关认定的所谓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反映人也不清楚,犯罪嫌疑人李成利手机没换号,完全能联系上。为何要上网追逃?程序上明显严重违法。
二、客观事实是:犯罪嫌疑人李成利2012年10月4日被江苏省丰县公安局在家抓捕后羁押于丰县看守所。但永城市公安局10月8日才去办理换押手续(程序上违法),从而才于10月8日给予刑事拘留。但事实上,早在此之前,永城市公安局经济案件侦查大队就对李成利进行过传唤讯问,李成利如实说清后公安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从而不予以立案侦查。那么,同一公安机关因何对其上网追逃并刑拘。对此,反映人咨询过承办警官,警官说“赵雨亭一直上访”。构成犯罪与否与上访有必然因果关系?
三、客观事实是:公安机关对其多次讯问,李成利对其所知道的情况均作了供述且始终认为自己无罪。事实上,公安机关也进行调查,也应当清楚刑拘错误,但仍说需要提请批捕。
四、客观事实是:10月29日,反映人及李成利的辩护律师前往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找到刘科长。刘科长说案件还没到。辩护律师递交了“律师意见书”并阐述了相关情况。但不料,批捕决定竟然与10月30日作出,并于10月31日送达。这就是河南司法机关办案风格?
五、客观事实是:2012年11月19日,李成利的辩护律师前往永城市看守所会见了李成利。了解得知,永城市检察院的刘科长早在10月26或27日就对其进行提审,并与次日执行逮捕。那么,上述日期10月29日刘科长的谈话及承办警官说“过两天就送批捕”严重失实。明显的被反映人单位与永城市检察院串通一气,欺骗反映人和辩护人。这属于什么行为?
六、客观事实是:报案人赵雨亭并未报案说李中来涉嫌诈骗,公安机关也未对李中来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但为何在批捕后于10月31日给其下达监视居住决定书。这种做法程序上当否?
七、客观事实是:据说报案人赵雨亭和眼科医院的院长王永强与被反映人均存在利害关系。
其次,关于案件事实:
一、河南鑫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李中来。李中来是犯罪嫌疑人李成利的父亲。项目的洽谈、合同的签订均是李中来所为。李成利仅是在后期因李中来感觉被骗引起脑溢血才接受公司委托参与该项目。公安机关认为公司涉嫌诈骗,应当追究法定代表人李中来的刑事责任,但事实上将作为公司委托的李成利作为犯罪嫌疑人刑拘。犯罪主体的认定显然错误。况且,真实情况不是公司涉嫌诈骗,而是鑫来公司也属于受骗,因该工程项目前后受骗损失近500余万。
二、关于项目:大约在2009年底,鑫来公司与永城市东方眼科医院合资开发永城市光明城市住宅小区。所有的款项(经计算后期投入资金达286万元)均交给了该眼科医院的院长王永强。这些款项也包含有本案受害单位河南润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人:赵雨亭)的130万元。那么,赵雨亭报案说李成利构成诈骗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三、关于130万元问题:鑫来公司与河南润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收取130万元的押金。这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骗取问题,若说骗也是医院骗。项目是真实的,不存在虚构。只是因为土地性质的变更手续(有市政府文件)迟迟未办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这属于眼科医院的责任而不是李成利的责任。关于该款项,鑫来公司曾向永城市法院起诉眼科医院要求返还,后来私下调解。李成利被刑拘前,已经实际退还给赵雨亭100万元。因此应认定这双方的纠纷明显属于民事的经济纠纷,这与李成利涉嫌诈骗,构成犯罪显然大相径庭。
四、关于目前公安调查问题:被反映人应当根据报案人的报案内容进行调查核实。若报案属实,该尽快走程序。但是目前,被反映人迟迟不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公诉科,理由需要进一步调查。但实际上调查的什么?对案件久拖不办。公安认为公司没有资质经营就是诈骗。这种观点简直荒谬!暂不说是否违反规定,即使违反相关规定,也不代表违法构成犯罪。可以看文件,没有资质经营将承担的是什么责任!!
再次,关于诈骗罪法律规定:
刑法上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司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李成利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使用骗术,即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显然李成利不构成涉嫌诈骗罪,对其刑拘严重错误。公安机关刑拘的理由不成立。相应的检察机关的批捕更是错上加错。
为维护其切身利益,故向各级领导部门进行反映,望予以落实,还反映人之夫李成利的清白!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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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人:徐子静
2012年12月4日
 
附:永城市公安局办理该案的警官:
丁建伟   13937065162
曹永光   13937023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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