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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行政诉讼

时间:2013-07-08  来源:  作者: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徐州龙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徐州市云龙区郭庄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陈永    经理
联系电话:13905210650   13013939023(代)
被上诉人: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徐州市新城区元和路1号
法定代表人:孟铁林    局长
第三人:李雷波,男,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
住:安徽省宿州市桥区栏杆镇黄李村李村庄140号
上诉人因工伤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云龙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的(2013)云行初字第0050号行政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一审判决对被上诉人送达程序认定为“依法”,对第三人工作认定为上诉人“安排”,对两证人证言效力予以确认,同时判决认定工伤的适用法律等均属于认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了解工伤认定的程序后在查清事实基础上依照被上诉人提供的现有证据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从而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请。
事实和理由:
一、    针对被上诉人作出工伤认定书过程中送达程序问题:
目前尚无任何法律【含《工伤认定办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被上诉人在进行工伤认定过程中可以对《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进行送达。一般来讲,对这两份材料应当确保工伤认定的被申请人即本案上诉人收到后方可进入下一步程序。被上诉人未能直接送达,仅在采用邮寄送达退回后(注:原址因盖新楼已拆迁)就草率予以公告送达不妥。毕竟上诉人有手机、电话,工地上有负责人、公司员工等,应该能够通知到上诉人的。这方面实践中是让申请人即本案第三人联系后再行送达。上诉人从未见过公告,这显然严重侵犯了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应享有的抗辩权。实践中,若被上诉人未能联系上上诉人,那么对工伤认定申请应当作出中止工伤认定决定书,而非其他。因此,上诉人对此认为被上诉人采用公告方式程序违法,且这也是一种严重不负责任、渎职的做法。另外,第三人和两证人均认为是上诉人单位员工,还能不知道单位地址而非得公告,简直笑话!
二、    关于第三人工作的“安排”认定问题:
1、第三人并非上诉人聘用的员工,受伤前上诉人根本就不认识第三人这个人,上诉人未对第三人发放过任何工资报酬,更谈不上对其进行过所谓的工作安排。事实上,上诉人对第三人如何进入工地、为何在工地受伤等均不知情。因此,上诉人对一审判决认为第三人是上诉人安排工作的认定严重不服,这有什么合法的证据啊?开庭时第三人缺席也没有证人出庭。
2、在事故发生后,上诉人单位负责人接到工地汇报有人受伤,在不知道具体受伤事实情况下及时决定对伤者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垫付了前期医疗费用。按照一审法官的逻辑“不是你的工人你花钱干嘛”,从本案来看,上诉人垫付医疗费显然是错误的。其实,上诉人为何没有与第三人协商赔偿事宜,就是因为第三人根本就不是上诉人的工人,不是上诉人安排的。这个第三人是突然的、莫名其妙跑工地去的。这是客观的事实,有必要的话,二审开庭上诉人可以提供大量在场员工证实。
因此,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第三人工作是其安排的显然错误。
三、    关于两份证人证言的效力问题:
1、从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材料上看,证人李亚运、代解放均是第三人同一村组的邻居。他们相互之间肯定是熟悉、认识的。存在这种利害关系,对其两位证言的内容和效力应该还是不应该直接采信认定?同时,从证言内容上看,证人代解放也是当场受伤进行工伤认定人员,这与第三人互为佐证,未进行调查核实,对其效力不能直接认定吧。
2、从证人证言的材料上看,每份证言内容均出现几个人的笔迹,这明显存在瑕疵,因此,上诉人对证言内容是否为该证人本人书写显然持有异议,对这明显事实,被上诉人竟然未能调查核实。这到底应不应该核实!!!但事实上,被上诉人从未通知证人予以核实。当否?
3、最主要的一点,工伤认定中对证人身份应该进行查证。这前提是两证人得提供证据证明其属于上诉人单位员工或者在场知情人的证明。这不是仅仅提供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就可以直接认定的。上诉人认为,目前两证人均未能提供出其属于上诉人单位员工的证据,诸如:劳动合同、工资单、工作牌等。这从工伤认定上就能直接对证人证言的效力直接认定有效?对被上诉人的如此做法,上诉人不敢苟同。上诉人认为查明证人身份是其应该履行的义务和职责。否则显然不符合工伤认定规定的精神。因为,按照被上诉人的理论或者做法,任何人在工地受伤,均可以找到自家邻居或者随便找个路人写份证人证言,无非是借用下身份证复印件罢了。这就能认定有效,就不应该调查核实?作为市级的工伤认定部门予以工伤认定竟能如此草率。这样的工伤认定结论就能认定有效,就能是程序合法?
四、关于适用法律规定问题:
上诉人查看下《工伤认定办法》、《工伤保险条例》。这两份文件均是2011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认定办法》是对《工伤保险条例》中“第三章 工伤认定”的进一步细化。但一审判决中从未涉及《工伤认定办法》的条款。按照该办法第11条、第22条规定等规定。工伤认定程序违法,相应的一审判决错误。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请错误,为此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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