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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山公安如此办案 刑事案件作治安处罚

时间:2013-08-11  来源:  作者:

情况反映
反映人:杨军华,女,195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住:徐州市铜山区沿湖农场西毛六村166号
联系电话:13705206519    13952115272
被反映人1:李艳,女,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
住:徐州市铜山区沿湖农场西毛六村
联系电话:13776775378
被反映人2:李芒芒,男,1990年6月6日出生,汉族
住:徐州市铜山区郑集镇祁场村
被反映人3:李传文,男,49岁,汉族
住:徐州市铜山区郑集镇祁场村
联系电话:85175631
被反映人4:李小龙,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
住:徐州市铜山区郑集镇祁场村180号
联系电话:15150023299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责令铜山区公安局依法追究被反映人李艳涉嫌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事责任;被反映人李芒芒、
李传文、李小龙涉嫌聚众斗殴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12年2月8日晚19时许,因家庭琐事反映人与被反映人李艳到铜山区公安局湖西派出所调解。不料,被反映人李艳纠集李芒芒、李传文、李小龙等10余人强行闯入该派出所调解室对反映人及其老伴黄立霭进行殴打(四被反映人均予以认可这事实)。反映人被送往徐州市中心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为:左膝关节脱位、膝十字韧带断裂。后经委托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伤。因此,反映人认为四被反映人涉嫌刑法规定的聚众斗殴罪,同时鉴于被告人李艳将反映人店内财物全部毁坏,故认为其又涉嫌刑法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反映人认为依法应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截止至目前,反映人了解仅被反映人李芒芒被铜山区公安局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对另外三人未作任何处罚。对此反映人严重不服。刑事犯罪案件岂能治安处罚就能解决。故向贵院提出反映,望予以检察监督。
此致
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反映人:杨军华
201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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