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王进律师网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铜山县人民法院(2008)铜民二初字第1851号民事裁定书

时间:2009-03-25  来源:  作者:

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铜民二初字第1851号
 
原告刘脉远,男,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广场路16号。身份证号:320323197509015238
委托代理人王进,江苏开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金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铜山镇牛山路
法定代表人胡忠明   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为宝,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脉远诉被告徐州金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对部分事实无法向法庭作出明确陈述,为查清案件事实,本院依法用传票传唤原告刘脉远到庭参加诉讼,开庭审理时,原告刘脉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当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就案件事实不能向法庭作出明确陈述时,原告本人应亲自到庭参加诉讼,以便查清案件事实。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本案原告刘脉远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关于自己是特别授权代理人,原告本人不是必须到庭的当事人以及法庭在第一次普通程序庭审结束后,不应依被告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的代理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920元,减半收取34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朱红雷
人民陪审员  丁继娥
人民陪审员  梁华
二00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莉
 
 

推荐资讯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栏目更新
栏目热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