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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引发行政诉讼代理词

时间:2009-05-29  来源:  作者: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接受再审申请人赵丹委托,作为其与徐州市人事局行政再审案件诉讼代理人。针对一、二审法院裁定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结合一、二审法院裁定书能够看出:该案件主要争议的问题在于再审申请人的一审提出的诉讼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代理人认为应当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理由如下:
理由1:一、二审裁定均引用了《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在此需要提请法院注意的是,虽然第11条中列举了几种具体的可以受理的行政行为。但第一款第八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这是概括性条款规定。再审申请人认为再审被申请人在其参加公务员考试未通知其面试及毕业后未安排工作等方面侵犯了其人身权。这显然是一个可诉的具体的行政行为。且再审申请人诉讼也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理由2:《行政诉讼法》第12条明文规定四种事项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该四项中并不包含再审申请人起诉的诉请。针对再审申请人一审立案提供的材料又怎能得出不属于受案范围这一说法?
理由3:《行政诉讼法》第41条是对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条件的规定。显然:从再审申请人一审提供的材料看,有被直接侵权的原告、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见行政诉状、证据)、该案件属于一审法院(云龙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此明显的行政案件,一、二审法院却在千方百计的想法设法的找理由不予受理。如此行为严重的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存在明显的官官相护行为。一、二审法院均在立案庭就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置之法院之外。代理人认为:云龙区人民法院立案庭仅应该从程序上对案件进行审查而不能考虑到实体上可能出现的判决,但从其裁定上看恰恰如此,系典型的越俎代庖。二审法院维持更是错上加错。
目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再审申请人向其提出的再审申请责令贵院复查。望贵院能考虑到实际情况尽快做出答复。
此致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王进
2009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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