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王进律师网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铜山县人民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案件又予以受理诉状

时间:2009-07-06  来源:  作者:

民事诉状
原告:刘脉远,男,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
住:徐州市贾汪区广场路16号
邮寄地址:本市淮海西路355-4号开承所王进收转
联系电话:13626162233   13013939023(代)
被告:徐州金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徐州市铜山新区铜山镇牛山路
法定代表人:胡忠明   该公司经理
联系电话:83634363
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水泥款374295元;
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自2006年7月至2006年11月,原告陆续从徐州苏源创新水泥有限公司、徐州中联水泥有限公司购买水泥1497.18吨送往被告处。双方谈妥包括运费的到货价格为250元/吨。经计算应为374295元。原告索要未果,针对该案原告曾提起诉讼,但贵院错误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再次诉讼。请判决予以支持。
此致
铜山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9年7月6日
 
 

推荐资讯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栏目更新
栏目热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