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 原告:刘脉远,男,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 住:徐州市贾汪区广场路16号 邮寄地址:本市淮海西路355-4号开承所王进收转 联系电话:13626162233 13013939023(代) 被告:徐州金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徐州市铜山新区铜山镇牛山路 法定代表人:胡忠明 该公司经理 联系电话:83634363 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水泥款374295元; 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自2006年7月至2006年11月,原告陆续从徐州苏源创新水泥有限公司、徐州中联水泥有限公司购买水泥1497.18吨送往被告处。双方谈妥包括运费的到货价格为250元/吨。经计算应为374295元。原告索要未果,针对该案原告曾提起诉讼,但贵院错误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再次诉讼。请判决予以支持。 此致 铜山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9年7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