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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案件辩护词

时间:2013-08-23  来源:  作者: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接受被告人乔亮家人的委托,后征得被告人本人的同意,江苏开承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本人作为其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认真听取了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结合该案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供合议量刑时参考:
针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乔亮开车帮忙的这一起事实,本辩护人首先同意被告人本人的辩护观点。在这一起事实中涉及四个人,本辩护人觉得有必要首先解释(阐述)一下四人之间的关系。
一、四人关系分述:
1、被告人乔亮与邬志英(别名:张莉)之间的关系:2012年5月8日,公安机关对邬志英第一次讯问笔录的第四页“虽然我们是同居关系,但是我们关系并不好,我们平常并不聊天交流”,2012年5月8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乔亮的第一次讯问笔录第二页“2011年10月份左右,通过宗子钧认识的张莉,2012年3月份才在一起同居”。这里应该能够看出,两人认识时间较短,双方缺乏了解,同居仅一个多月就被因该案抓获。双方租住的房屋原先是被告人宗子钧租赁的。
2、被告人乔亮与被告人崔海臣之间关系:两人之间见过面,但相互没有任何交流,没有任何联系方式。
3、邬志英与被告人崔海臣之间关系:被告人宗子钧与崔海臣毒品交易,一直都是邬志英从中联系的。被告人乔亮不参与他们之间的交易,一般都是在一边上网。
因此,关于指控事实,当天晚上的情况是:宗子钧有急事外出,打电话让邬志英将最后两件货出手送给崔海臣,由于邬志英不会开车,其与乔亮又是同居关系,故让乔亮帮忙开车,从而乔亮将车开到崔海臣家楼下。邬志英与崔海臣交易完后返回。因此,乔亮仅仅是起到帮忙开车的作用,别的一概不知。同时从崔海臣讯问笔录中得出,毒资是交给邬志英的,而不是被告人乔亮。
二、被告人乔亮主观恶性较小。
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认为“明知”,对此乔亮认为当时不知道是去送毒品,而是交易完才知道的。公诉人认为乔亮辩解的是去送“盐”,应该是听错了,本辩护人认为辩解是去送“烟”而非“盐”,因为毒品是装在烟盒里的。
被告人乔亮对所运输的毒品的社会危害性认识模糊不清,对自己参与运输毒品的行为的法律后果缺乏明确的认识,其当时并未意识到其行为涉嫌贩卖毒品罪这一严重后果。因此,本辩护人认为其主观恶性较小。
三、被告人乔亮所起作用、所处地位较小。
从整个毒品犯罪链条中所处地位和所起作用看,被告人乔亮只是参与了其中的一次运输环节,且在其中处于从属、辅助和被支配地位。因此,本辩护人认为,这方面被告人乔亮与其他各被告人相比,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那么在合议量刑时应当有所区别。依据刑法上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酌情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乔亮本次涉嫌犯罪属于初犯、偶犯,之前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五、被告人乔亮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乔亮之前接受讯问一直是供认不讳,今日庭审也是对指控事实予以认可。虽然,被告人乔亮辩解所送毒品为48克而非50克。这并非认定其态度不好的理由。在毒品交易习惯中,每件为25克,这属于理论上一种说法。但实际上每件都是只少不多。2件50克并不绝对。同时从宗子钧、崔海臣陈述中也是这样的。每件减少1克,两件就是48克。这很正常。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关于毒品犯罪的规定“受雇运输毒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30%”.因此,建议对被告人乔亮合议量刑时能够减轻处罚。
此致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王进
江苏开承律师事务所
201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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