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王进律师网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以物抵债公证书V法院查封裁定书

时间:2013-10-14  来源:  作者: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张清华,男,195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4195808230613
住:睢宁县邱集镇碾盘村碾四组26号
联系电话:13013939023   13305203033(代)
被上诉人:朱力全,男,196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4196008080615
住:睢宁县邱集镇碾盘村碾五西组30号
上诉人因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2013年9月18日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睢凌民初字第0121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一审判决对公证书效力的认定错误,对诉争房屋认定为被上诉人所有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事实和理由:
一、关于公证书和查封裁定的时间,公证书日期在先,效力优先:
1998年4月20日上诉人与王敦超签订了以物抵债协议,后于1998年10月23日前往睢宁县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书》。该公证书具备公证效力,未被撤销,至今有效;一审法院判决主要依据就是1998年11月18日睢宁县人民法院一份查封诉争房产的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日期在公证书之后,这严重侵犯了公证书的证据效力。上诉人认为:该份裁定书不能对抗公证书的效力。
二、关于公证书的公证效力
公证书,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照事实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是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可靠的司法证明文书
公证效力是指公证证明在法律上的效能和约束力。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证具有三个基本法律效力。即: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其中证据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证据效力是公证书的最基本的效力,任何公证书都具有证据效力。
民诉法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能推翻的话,应当首先认定公证书的效力,将公证书直接作为证据认定并使用。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
三、关于一审判决认定诉争房屋所有权问题                      一审判决是基于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结合买卖合同认定诉争的房屋归被上诉人所有。对此,上诉人不予认可。事实上,上诉人早已取得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并实际居住使用。一审法院作
 
出的相关法律文书是建立在房屋归属案外人王敦亚所有的基础之上。但基于以物抵债公证书事实的存在,一审法院作出的一系列法律文书侵犯了上诉人的利益,应属无效。                     一审判决对公证书的效力问题为了不予采信,从而费尽心思的写出了6点理由。但上诉人认为所列举的理由推翻不了公证书的效力。一审判决显然错误。
为此,提出上诉!
 
 
 
 

推荐资讯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栏目更新
栏目热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