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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回转还是国家赔偿--灵璧县卓凤菊奇石执行引发

时间:2014-04-16  来源:  作者:

执行回转申请书
申请人:卓凤菊,女,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
住:宿州市灵璧县渔沟镇钓台村
联系电话:15715573999   13013939023(代)
被申请人:赵永刚,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
住:宿州市灵璧县渔沟镇钓台村
申请事项
将执行的价值200万元的103块灵璧奇石返还给申请人或给付相应价款
事实和理由
因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贵院在对申请人(一审被告、被执行人)执行过程中,在未有任何执行手续前提下,2013年11月2日,贵院监察室主任王法胜、渔沟镇人民法庭庭长张云等10余人强行将申请人家中存放的103块灵璧奇石(估计价值200万元)拉走。申请人多次反映未果,现依据法律相关规定提出该执行回转申请。望予以支持。
此致
灵璧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4年4月16日
 
                 国家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卓凤菊,女,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
住:宿州市灵璧县渔沟镇钓台村
联系电话:15715573999   13013939023(代)
被申请人:灵璧县人民法院
住所:灵璧县政务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群    该院院长
第三人:赵永刚,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
住:宿州市灵璧县渔沟镇钓台村
申请事项:请求依法责令追回并返还执行的价值200万元的103块灵璧奇石或裁决赔偿相应价款
事实和理由
因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被申请人在对赔偿请求人(一审被告、被执行人)执行过程中,在未有任何执行手续前提下,2013年11月2日,该院监察室主任王法胜、渔沟镇人民法庭庭长张云等10余人强行将赔偿请求人家中存放的103块灵璧奇石(估计价值200万元)拉走。申请人多次反映索要未果,现依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提出该申请。望予以支持。
此致
灵璧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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