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回转申请书 申请人:卓凤菊,女,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 住:宿州市灵璧县渔沟镇钓台村 联系电话:15715573999 13013939023(代) 被申请人:赵永刚,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 住:宿州市灵璧县渔沟镇钓台村 申请事项: 将执行的价值200万元的103块灵璧奇石返还给申请人或给付相应价款 事实和理由: 因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贵院在对申请人(一审被告、被执行人)执行过程中,在未有任何执行手续前提下,2013年11月2日,贵院监察室主任王法胜、渔沟镇人民法庭庭长张云等10余人强行将申请人家中存放的103块灵璧奇石(估计价值200万元)拉走。申请人多次反映未果,现依据法律相关规定提出该执行回转申请。望予以支持。 此致 灵璧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4年4月16日 国家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卓凤菊,女,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 住:宿州市灵璧县渔沟镇钓台村 联系电话:15715573999 13013939023(代) 被申请人:灵璧县人民法院 住所:灵璧县政务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群 该院院长 第三人:赵永刚,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 住:宿州市灵璧县渔沟镇钓台村 申请事项:请求依法责令追回并返还执行的价值200万元的103块灵璧奇石或裁决赔偿相应价款 事实和理由: 因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被申请人在对赔偿请求人(一审被告、被执行人)执行过程中,在未有任何执行手续前提下,2013年11月2日,该院监察室主任王法胜、渔沟镇人民法庭庭长张云等10余人强行将赔偿请求人家中存放的103块灵璧奇石(估计价值200万元)拉走。申请人多次反映索要未果,现依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提出该申请。望予以支持。 此致 灵璧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4年4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