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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渔沟镇法庭张云被控告

时间:2014-04-16  来源:  作者:

控告信
控告人:卓凤菊,女,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
住:灵璧县渔沟镇钓台村
联系电话:15715573999   13013939023(代)
被控告人:张云  灵璧县人民法院渔沟镇人民法庭庭长
控告请求:  请求贵院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涉嫌受贿、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关于涉嫌受贿罪:
因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被控告人张云在作出(2012)灵民一初字第0097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分别于2012年6月、7月、8月索要并收受控告人给付的2000元、3000元、2000元。合计7000元。该事实被控告人并未否认。控告人认为构成该罪,应予以追究。
关于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被控告人在对上述判决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11月2日带领10余人强行将控告人家中103块灵璧奇石(估计200万元)拉走并变卖。被控告人执行无任何手续,多余执行款项至今未见返还。依据《刑法》399条第三款规定,构成该罪。应予以追究。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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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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