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信 控告人:卓凤菊,女,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 住:灵璧县渔沟镇钓台村 联系电话:15715573999 13013939023(代) 被控告人:张云 灵璧县人民法院渔沟镇人民法庭庭长 控告请求: 请求贵院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涉嫌受贿、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关于涉嫌受贿罪: 因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被控告人张云在作出(2012)灵民一初字第0097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分别于2012年6月、7月、8月索要并收受控告人给付的2000元、3000元、2000元。合计7000元。该事实被控告人并未否认。控告人认为构成该罪,应予以追究。 关于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被控告人在对上述判决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11月2日带领10余人强行将控告人家中103块灵璧奇石(估计200万元)拉走并变卖。被控告人执行无任何手续,多余执行款项至今未见返还。依据《刑法》399条第三款规定,构成该罪。应予以追究。 此致 ------------------------------- 控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