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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 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2013年度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4-04-19  来源:  作者:

省司法厅 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2013年度
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律师
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司法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司法局,各市律师协会、省直分会
现就开展2013年度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1.全省律师事务所,包括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公司律师事务部、公职律师办公室。
2014年1月1日后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参加年度检查考核,但不评定考核等次。
2.全省律师,包括持有律师执业证的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和持有律师工作证的公司律师、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
2013年10月1日后获准执业的律师,应当参加执业年度考核,但不评定考核等次。
二、考核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
1.律师事务所制度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情况。《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第六、七、八、十条和《江苏省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第五、六、七、八、九条所规定的内容。
2.律师事务所开展诚信建设情况。
3.《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履行分所管理职责情况及分所接受总所管理、监督情况。
(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
《考核办法》第九条、《试行办法》第十条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八条规定的内容。重点考核:
1.律师依法执业、诚信执业、尽责执业情况。
2.律师参加培训情况。
3.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及遵守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情况。
三、考核程序和时间
2013年度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采取实地检查考核、书面材料上报与网上程序运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参加年度考核网上用户注册或登录。
新设立律师事务所和新执业律师应当在“江苏省律师信息管理系统-外网”( www.jssf.gov.cn:9000),进行年度考核用户“注册”,申请参加年度考核。
参加过2012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在“江苏省律师信息管理系统-外网”,进行年度考核用户“登录”,申请参加年度考核。
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年度考核用户注册或登录信息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对所属律师的年度考核用户注册及登录信息进行审核。上述工作应当于2014年2月25日前完成。
(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1.律师提交材料和律师事务所考核评议。
律师用户注册或登录信息经审核通过后,应及时登录“江苏省律师信息管理系统-外网”,填写相关信息数据,按照《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向所在律师事务所提交执业年度考核材料。
律师事务所应根据《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所属律师的年度执业情况进行考核评议,经会议决议后出具考核意见。同时登录“江苏省律师信息管理系统-外网”,详细核对所属律师提交的相关材料,完成相应网上流程。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2014年3月5日前,完成对所属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评议,同时登录“江苏省律师信息管理系统-外网”,核对所属律师填报的相关信息,并打印所属律师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申报表” 4份,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后报送主管司法行政机关。
2.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2014年3月10日前,对律师年度执业情况初审,并出具意见送省辖市律师协会。同时登录“江苏省律师信息管理系统-内网”( http://32.0.68.98/sky.shinepower),认真核对相关材料,完成初审工作的网上流程。
3.律师协会考核。各省辖市律师协会应当于2014年3月20日前,根据《规则》第三章的规定,对主管司法行政机关通过“江苏省律师信息管理系统-内网”提交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结果,同时完成审核工作的网上流程。审查中发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可进行调查核实,或退回主管司法行政机关,责成律师事务所对该律师重新进行考核。
4.考核结果公示。各省辖市律师协会应按照《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律师对于考核结果提出异议的,按照规定予以复核处理。
5.考核结果备案审查。各省辖市律师协会应当于2014年3月31日前,将考核结果报所在地省辖市司法局备案审查,同时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各省辖市司法局在审查中发现有《考核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情形的,退回律师协会重新审查。省辖市司法局对律师考核结果的备案审查程序应当在“江苏省律师信息管理系统-内网”同步进行。
省辖市直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由省辖市律师协会负责。
(三)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
1.律师事务所应当在2014年3月5日前,完成本所的自查自评工作,同时登录“江苏省律师信息管理系统-外网”,填报相关信息和年度考核材料,并打印“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申报表”4份,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后报送主管司法行政机关。
2.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2014年3月20日前,对所属律师事务所年度执业情况及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逐一进行检查考核,并出具初审意见。同时登录“江苏省律师信息管理系统-内网”,认真核对相关材料,完成初审工作网上流程。
3.省辖市司法局审查、评定考核等次。各省辖市司法局应于2014年4月15日前,对县(市、区)司法局报送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执业情况检查考核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考核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进行审查,评定考核等次。同时登录“江苏省律师信息管理系统-内网”核对相关信息,完成审查和评定考核等次工作的网上流程。
省辖市直属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由省辖市司法局负责。
4.考核结果公示。省辖市司法局在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等次评定后,应当按照《考核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律师事务所对于考核结果提出异议的,按照规定予以复核处理。
(四)省直管县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执业律师的年度检查考核由原所在省辖市负责。
(五)省直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执业律师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由省律师协会秘书处按照以上要求组织实施。
(六)公司律师、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公司律师事务部、公职律师办公室年度检查考核。
公司律师、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参照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内容,提交年度考核材料,分别由所属公司律师事务部、公职律师办公室、法律援助中心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所在地省辖市司法局审核、确定考核等次。
公司律师事务部、公职律师办公室,对照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提交年度考核材料,由所在地省辖市司法局进行审核,评定考核等次。
(七)考核工作报告及公告。
省辖市司法局和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完成年度考核工作后,应当在2014年4月30日前,将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总结以及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汇总上报省厅。省厅在完成抽查工作后,统一在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专用印章,并向社会公告。
三、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2013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继续将传统工作模式与网络运行进行对接和转移,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组织各律师事务所认真学习掌握网上申报程序,仔细核对网上填报的各类信息内容,确保填报数据完整、准确,系统操作无误,切实组织开展好年度考核工作。
2.明确职责,严格工作程序。要按照《考核办法》和《规则》的规定程序,认真落实每个具体环节的工作职责和要求。执业律师要主动参加考核,律师事务所要认真组织好所属律师的考核评议和本所规范管理的自查自评,按照规定的内容、格式、时间,如实填报、提交相关材料;各省辖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秘书处要通力协作,认真做好律师执业年度检查结果的审查确定和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等次的审查确定。
3.突出重点,提高工作成效。要针对律师执业和律师事务所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确定检查考核重点,综合运用实地检查、约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召开合伙人会议和现场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等多种工作方式,查摆问题,分析原因,督促整改。要将上年度考核被责令整改或被暂缓考核的律师事务所、有律师被投诉并查证属实的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分所,作为本年度检查考核的重点。
4.严格执法,切实发挥作用。各地在年度检查考核中对发现的问题要根据相关规定,认真及时处理。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拒不参加年度检查考核或在年度考核中提供不实、虚假、伪造的材料以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按照《律师法》以及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切实发挥年度检查考核的作用,促进律师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和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
 
 
 
[此件由各省辖市司法局增发至相关县(市、区)司法局]
 
 
江苏省司法厅                  江苏省律师协会
2014年1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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