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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正当防卫与故意杀人

时间:2009-05-09  来源:  作者: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接受被告人武忠新亲属的委托,后征得武忠新本人同意,江苏开承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作为其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履行律师职责。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认真听取了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作为辩护律师首先对在这起事件中造成唐冬冬死亡表示深深地遗憾,对其家人表示深切的同情。现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供合议量刑时参考:
一、   按照被告人武忠新的观点,其认为其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而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查明的事实,2008年12月6日晚,是张成元在预谋后伙同死者唐冬冬等人持砍刀等工具至贾汪区广场小区车棚武忠新的住处,对武忠新直接进行殴打并被砍伤。被告人武忠新在其人身权益遭受不法侵害、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先用棍击打砍伤他的唐冬冬,紧接着夺下唐冬冬的刀刺其两刀。过程是这样的过程。
依据《刑法》20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被告人认为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而不是故意杀人。毕竟故意杀人在主观上要有杀人的故意。从目前所有材料上看,丝毫体现不出被告人在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况且被告人之前与唐冬冬并不认识。
二、   按照本辩护人的观点,从法律的角度认为认定被告人武忠新的行为比较符合防卫过当故意伤害(致死)罪。也就是说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具有防卫过当情节。
理由1:本辩护人认为,认定故意杀人罪不能客观归罪,不能只看行为的后果而不考虑其他方面。毕竟要依据行为人也就是被告人的故意内容来认定。针对该案,被告人武忠新主观上不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而最多是出于伤害故意。
理由2:从故意杀人罪的主观上分析: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里的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有明确的杀人目的,并且希望其行为能够使被害人死亡;间接故意是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而采取的放任的态度。但是从公诉机关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上看,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武忠新具有杀人故意。无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充其量是防卫过当导致的伤害故意。刚才公诉人谈到其认为被告人武忠新的故意属于间接故意,但接着从防卫不适时、事后报复、事后防卫等方面进行阐述,本辩护人对此认为公诉人是自相矛盾。显然如果说被告人武忠新的防卫属于防卫不适时、事后报复、事后防卫的话,那么这种故意就是直接故意。公诉人难以自圆其说。
理由3:从防卫过当这种情节的构成要件上讲:被告人在主观方面很明显是间接故意。其在先用棍防卫属于正当防卫。本辩护人只要谈的是夺刀防卫这一过程。应当说,虽然当时被告人喝酒不少,但在夺刀防卫时,应当能够预见到自己出于本能反应顺手刺人的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过程时间很短,仅几分钟的时间。并且当时被告人也不知道刺中被害人身体什么部位。毕竟是在对方先动手用刀情况下夺刀后动的手。也就是说,被告人武忠新的故意最多构成间接故意;防卫过当的客观方面是防卫人(即被告人本人)在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过程中实施了明显超过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结果的犯罪行为。结合该案造成死亡应当能够认定属于造成重大损害结果。因此,结合《刑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结合案件查明的客观事实,应当认定被告人武忠新具有防卫过当情节。
理由4:被告人武忠新主观上属于伤害的间接故意。结合上述观点,被告人在其住处喝酒,突然被被害人用刀刺伤。出于本能反应,夺刀后顺手反刺被害人应当不具有杀人故意,而只能属于伤害的间接故意。
综合上述理由,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故意伤害罪。
三、   被告人武忠新主观恶性较小。
事情发生突然,且事情的发生是在张成元唆使或主使下经过事先预谋,持刀打车前往被告人住处仗势欺人,且先动手打人,用刀先刺伤被告人。作为被告人迫于无奈夺刀反抗是正常反应。因此,在犯罪主观恶性上,本辩护人认为其恶性相对较小。
四、   被告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在事情发生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刑法第67条规定的自首的构成要件。公诉人在起诉书中也对此进行认可。故望法院在合议量刑时能进行认定。
五、    被害人唐冬冬对事情的发生有过错
其在张成元的唆使下,持刀去被告人住处二话不说直接就砍。从而导致在被告人防卫过程中刺死。应当说其本身有一定得过错。
六、   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根据庭审表现,应当能够看出被告人是有问有答,始终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并且在家庭极其困难情况下,拿出5000元赔偿被害人家属。
综上,请求法院能够采纳上述辩护意见后依法减轻判决。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另注明并且提醒法庭注意的是,本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提供的指控材料中缺少刀上指纹鉴定。估计是侦查机关认为被告人是自首就忽略了。但辩护人认为该鉴定必不可少。望能退回补充鉴定。
此致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王进
2009年5月7日
 
 
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接受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武忠新亲属委托,江苏开承律师事务所指派,在作为辩护律师为其进行辩护情况下一并作为附带民事代理人出庭进行代理。现提出以下几点代理意见,供民事部分判决参考:
一、    针对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中诉讼请求,丧葬费的计算是依据2008年省高院公布标准计算的,本代理人对计算的数字没异议。但对计算的死亡赔偿金有异议。该373600元是按照省高院2009年公布标准计算的。事实上,唐冬冬死亡时间是2008年底,代理人认为应当适用2008年4月1日省高院公布标准计算。且应当按照死者的户籍性质计算并判决。
二、    死者唐冬冬是在张成元主使下去的现场,其是为了给张成元帮忙犯罪。应当说在民事赔偿上,张成元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放弃对张成元诉请是不合适的。
三、    死者唐冬冬本身对造成死亡后果由一定过错。毕竟根据查明事实,被告人和死者素不相识,却直接前往被告人住处先将被告人刺伤。过错明显。
四、    被告人已赔偿原告人5000元,望判决时在判决书中予以注明。
此致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王进
2009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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