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 原告:阮金良,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 住:铜山县大彭镇大刘村三组一号 联系电话:13182316062 13013939023(代) 被告:付金珠,男,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住:铜山县大彭镇两半庄村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赔偿款30000元; 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8年8月5日晚21时许,被告因琐事用刀将原告捅伤。后经铜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伤。原告受伤后在徐州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手术治疗。该案件涉嫌故意伤害罪。后经铜山县人民检察院主持调解,2009年1月22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表示愿意赔偿3万元。但是被告并没有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履行。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提起诉讼,望予以支持。 此致 铜山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阮金良 2009年7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