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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故意伤害公诉改民事诉讼

时间:2009-07-06  来源:  作者:

民事诉状
 
原告:阮金良,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
住:铜山县大彭镇大刘村三组一号
联系电话:13182316062   13013939023(代)
被告:付金珠,男,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住:铜山县大彭镇两半庄村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赔偿款30000元;
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8年8月5日晚21时许,被告因琐事用刀将原告捅伤。后经铜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伤。原告受伤后在徐州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手术治疗。该案件涉嫌故意伤害罪。后经铜山县人民检察院主持调解,2009年1月22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表示愿意赔偿3万元。但是被告并没有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履行。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提起诉讼,望予以支持。
此致
铜山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阮金良
2009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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