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 原告:裴恒杰,男,1946年2月1日出生,汉族 住:睢宁县姚集镇油坊村461号 联系电话:13013939023(代) 被告:睢宁县姚集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楚 镇长 被告:睢宁县姚集镇张圩陶瓷厂 法定代表人:房友强 厂长 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按照规定给予原告补缴养老保险;办理退休养老手续,颁发退休证、补发欠发的退休金。 事实和理由: 1960年9月,原告进入睢宁县姚集镇张圩陶瓷厂(原睢宁县张圩乡陶瓷厂)工作。直至1997年企业改制。1997年11月,该厂被睢宁县张圩乡人民政府(现并为:睢宁县姚集镇人民政府)进行资产转让。2000年原告进入该厂烧石灰窑至2004年底。后因病未能继续工作。 依据《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关于《职工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原告年满60周岁后应当给予办理退休养老手续。按照原告的出生日期,至2006年2月1日年满60周岁。但两被诉人均未为原告补缴养老保险,办理退休养老手续。原告多次反映未果,同时向睢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却被不予受理。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望予以支持。 此致 睢宁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9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