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 原告:王秀珍,女,194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 住:睢宁县姚集镇油坊村461号 联系电话:13013939023(代) 被告:睢宁县姚集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楚 镇长 被告:睢宁县姚集镇张圩陶瓷厂 法定代表人:房友强 厂长 诉讼请求: 请求按照规定给予原告办理退休养老手续,颁发退休证、补发欠发的退休金。 事实和理由: 1960年4月,原告进入睢宁县姚集镇张圩陶瓷厂(原睢宁县张圩乡陶瓷厂)工作。1976年因工伤住院治疗后在家休养。直至1997年企业改制。1997年11月,该厂被睢宁县张圩乡人民政府(现并为:睢宁县姚集镇人民政府)进行资产转让。该厂厂长强迫原告一次性买断工龄,但也未给付任何费用。至今未对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及予以劳动补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关于《职工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原告年满55周岁后应当给予办理退休养老手续。按照原告的出生日期,至2000年6月11日年 满55周岁。但两被告均未为原告进行办理退休养老手续。原告多次反映未果,同时向睢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却不予受理。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望予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睢宁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9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