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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县桃园镇人民政府卖厂款项私吞 职工补助无着落

时间:2009-11-23  来源:  作者:

民事诉状
原告:欧礼章,男,195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
住:睢宁县桃园镇苏河村155号
联系电话:13013939023(代)
被告:睢宁县桃园镇人民政府
住所:睢宁县桃园镇人民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宋晓莉     该镇镇长
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裁决给付因欧存元死亡的丧葬费、抚恤金等补助费用。
事实和理由
1953年起,欧存元(原告之父)在原朱集农具厂工作,时任农具厂厂长职务。后1981年退休,1988年去世。按照规定,职工退休死亡后应给付丧葬费、抚恤金等补助费用。
目前,原告得知被告将欧存元原创建的朱集农具厂擅自变卖开发。所卖款项据为己有。为此,原告认为该款项应优先给付原农具厂相关人员进行补助。仲裁未果,故提起诉讼。望予以支持。
此致
睢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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