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 原告:欧礼章,男,195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 住:睢宁县桃园镇苏河村155号 联系电话:13013939023(代) 被告:睢宁县桃园镇人民政府 住所:睢宁县桃园镇人民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宋晓莉 该镇镇长 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裁决给付因欧存元死亡的丧葬费、抚恤金等补助费用。 事实和理由: 1953年起,欧存元(原告之父)在原朱集农具厂工作,时任农具厂厂长职务。后1981年退休,1988年去世。按照规定,职工退休死亡后应给付丧葬费、抚恤金等补助费用。 目前,原告得知被告将欧存元原创建的朱集农具厂擅自变卖开发。所卖款项据为己有。为此,原告认为该款项应优先给付原农具厂相关人员进行补助。仲裁未果,故提起诉讼。望予以支持。 此致 睢宁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