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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出服务却想分文不付--一起罕见的房产独家营销代理案件诉讼(被告索要已付4万不成却殴打原告人员引起)

时间:2011-12-31  来源:  作者:

民事诉状
原告:徐州市金翼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住所:徐州市鼓楼区新台子居民委员会西北侧
法定代表人:盛广美     经理
联系电话:13013939023   13305203033(代)
被告:徐州汇银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沛县鹿楼镇迎凤小区
法定代表人:鹿顶先     经理
联系电话:13852129851    13952220772(周进)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营销代理合同;
二、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尚欠的策划服务费20000元、应得代理费116306.7元及被告因违约给原告造成可得利益损失200000元。合计:336306.7元
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1年7月23日,经双方多次协商后签订了位于沛县鹿楼镇的鹿楼大市场的营销代理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做好具体的策划和销售工作。但是被告存在根本违约(诸如:擅自涨价、私自售房等),导致原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事先原告已口头及书面发函提出解除,故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解除该营销代理合同,望予以支持该项诉请。
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应当给付原告三个月的月度策划服务费,标准为:20000元/月。但被告截止至目前仅付40000
元,尚欠20000元未付。由于原告已付出相应劳动并达到相应效果,故诉请贵院判决给付该剩余款项20000元。
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实际销售房屋两套,计算应得代理费7570.68元;被告自行销售33套房源,因原告为独家代理销售,计算应得代理费93076.04元;被告擅自销售车库12间,计算应得代理费2160元;因被告擅自涨价,导致原告11月上旬流失客户6组,以每套房屋100平方米、均价1500元/平方米计算应得代理费13500元。合计116306.7元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被告未能按合同提供建筑面积约40000平方米房屋(实际仅有6000平方米、交付销售表为12306.26平方米)、未能确保原告独家销售(被告实际自行销售)、被告单方提高双方约定销售价格(有证据)、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提供相应附件同时手续不全等等违约现象,导致合同解除。为此造成原告按照合同计算的可得利益100余万元丧失。再此,原告仅主张被告给付200000元合理赔偿。
现因被告对原告公司人员进行殴打及多次骚扰,导致矛盾激化,双方协商未果。故提起诉讼,望予以支持其诉请。
此致
沛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1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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