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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龙区法院受理虚假诉讼责任如何承担

时间:2012-08-08  来源:  作者: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刘胜福,男,1946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
住:沛县五段镇孟庙120号
联系电话:13815303903   13013939023(代)
被申请人:徐州市永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徐州市云龙区津浦东路32号,O五库院内
法定代表人:蒋宗才   总经理
被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徐州市金山东路矿大北门科技城内
法定代表人:王凯  董事长
请求事项:请求贵院依法将所谓的(2012)云商调字第756号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接到被申请人向贵院起诉的诉状及开庭调解的传票深感莫名其妙,同时对贵院如何进行的立案审查万分不解。
从传票上看,该案件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有管辖权的法院为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从诉状看,被告一九鼎公司住所地为泉山区,被告二即申请人住所地为沛县;同时结合诉状事实与理由部分可得出合同履行地为泉山区(在本市金山东路承建孟庄住宅楼)。因此,申请人认为:贵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望贵院能依法办理。
针对被申请人的恶意虚假诉讼及贵院裁定财产保全给申请人造成损失问题,申请人将另行主张或提出国家赔偿。毕竟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经济纠纷。被申请人也早在泉山区法院出庭作证明确陈述钢材款已结清。
此致
云龙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2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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