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 原告:王甫建,男,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养殖 身份证号:320324196609010639 住:江苏省睢宁县邱集镇邱集村四组41号 联系电话:13852484451 被告:江苏省润泽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宿迁市泗洪县经济开发区双沟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陈家年 经理 电话:0527-86726688 请求事项: 一、 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购鸭款105648元; 二、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4年8月5日,被告采购部从原告处购买毛鸭,价值125648元(详见欠条)。当时保证三天内付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仅于2014年8月27日付款2万元。现剩105648元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予以判决支持。 此致 泗洪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4年10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