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 原告:徐州市云龙区黄山法律服务所 住所:徐州市云龙区骆驼山郭庄路 法定代表人:徐再利 该所主任 联系电话:82298295 13013939023(代) 被告:孙钵钞(孙伯超),男,1958年2月9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 住:徐州市云龙区统一南街52号 联系电话:13270216116 被告:孙伯琦,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教师 住:徐州市云龙区统一南街52号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连带返还原告201346元; 二、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4年8月12日,在被告孙伯琦的策划、安排下,被告孙钵钞以原告单位的名义与徐州市职业教育中心签订一份《徐州市职业教育中心新城区工程建设项目专项全过程法律服务合同》。2004年9月20日,被告孙伯琦利用2004年2月间从徐州市职业教育中心领取并称被法院填错作废的00728017号转账支票,将徐州市职业教育中心的46万元款划入其在银行以原告名义设立的账户后于9月23日分两次提现。 徐州市职业教育中心对原告单位提出诉讼,贵院作出相应判决并已执行。2006年4月26日,被告孙钵钞在执行担保书中以担保人名义进行担保。表示愿意承担(2005)云执字第322号执行令规定的义务。但事实上被告孙钵钞并未按执行担保协议全面履行。2008年11月17日,贵院作出(2005)云执字第32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尚欠余款201346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认为:执行尚欠的201346元款项应当由两被告承担。故依法提出诉讼,望予以支持。 此致 云龙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9年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