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状 原告:周元元,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住:铜山县大许镇韩庄村5组37号 邮寄地址:徐州市淮海西路355―4号江苏开承律师事务所王进收 联系电话:13013939023 82082033 被告:睢宁县公安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住所:睢宁县八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 请求事项: 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收取原告交纳的事故处理预付金在事故处理结束后不予返还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二、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该事故处理预付金5000元; 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8年6月23日,原告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由被告进行处理。2008年6月26日,被告事故处理股的仝警官责令原告先行交纳事故处理预付金5000元。被告给出具了相应收款凭证。目前,该事故已经结案。所有应赔款项由保险公司理赔。但原告向被告索要该笔预付金时遭到被告拒绝。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睢宁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周元元 2009年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