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反映 反映人:谢传岭,男,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 住:睢宁县官山镇曙光村庙五组525号 联系电话:13327930252 被反映人:睢宁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孟建国 局长 反映请求: 一、 请求依法确认被反映人两次限制原告人身自由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二、 请求责令给予国家赔偿300元一并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事实和理由: 2007年2月,被反映人下辖黄圩派出所王所长派员到反映人家中,将反映人带上手铐并带入所中进行非法关押(限制人身自由)一夜和一早晨。不但不给吃,连上厕所方便一下也不让。折磨之后对反映人讲:“人家举报你贩卖人口的,你老实交代吧!”反映人讲:“我没干过!”。后来什么也没说就叫反映人回家了。 2007年10月的一天,黄圩派出所的王所长又派员突然把反映人抓去。当反映人入所院内里时,王所长迎面走过来说:“大牢现在往你招手哩!”,不但声音大,手还摆动着。再后用针扎反映人的指头验血。盘问一番后又把反映人放了。 上述两次反映人被抓,主要是反映人向派出所举报过2003年6月官山镇庙西组谢加聪和2003年9月官山镇庙西组谢传球涉嫌拐卖人口的事(这两起是真实的,但公安机关不予落实)。而反映人从未做过却被抓。2008年8月28日,反映人拨打睢宁县广播电台热线电话88361860诉说上述两次被抓事宜,主持人接通黄圩派出所王所长的电话,两次仅承认一次。 综上,反映人认为其遭受本村刁民诽谤并被被反映人两次无辜关押,应当认定被反映人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行为违法。同时因被关押给其名誉带来严重影响。故提起反映,望予以支持。 此致 睢宁县政法委 徐州市政法委 反映人: 2009年7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