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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甫建交通肇事案件二审辩护词,对二审结果拭目以待

时间:2010-11-20  来源:  作者:

辩护词(二审)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王甫建涉嫌交通肇事案件的一审辩护人,参加了一审的全部庭审活动,并依据事实和法律为王甫建作了对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现作为其二审辩护人,通过仔细研究案卷材料,认为一审对王甫建作出的有罪判决是错误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更好的履行法律赋予辩护人的职责,维护上诉人(一审被告人)王甫建的合法权益,并协助二审法院正确查明案件事实,纠正一审错误判决。本辩护人再次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望予以采纳:
针对一审判决中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认定错误之处,本辩护人在为上诉人代为书写的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中进行了详细阐述。再此本辩护人认为无须重复,望二审判决认定时能充分考虑到上诉状中观点。
关于证人高礼洋、陈顺利证言的认定及效力问题,望二审法院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能够调查核实再定。据本辩护人了解,最后一次笔录属于公安机关私自制作,证人陈述并非笔录所言。同时针对申请出庭作证问题,证人也是迫于公安机关给予的压力不敢出庭作证。
关于整个案件的本次刑事拘留、起诉、审理并判决,纯粹系郯城县的公检法三部门滥用职权、藐视并践踏法律所致。对此无中生有的所谓判决,上诉人从内心不服且鄙视之。
该判决的形成明显系由公安机关对上诉人取保候审期满后的退还保证金感觉丢面子进行报复从而提请检察机关逮捕、检察机关在未有任何新的证据,未对上诉人进行任何传唤,忽略该院原不予批捕决定的前提下予以批捕并提起公诉、一审法院明知认定上诉人驾驶车辆存在证据不足前提下对证据进行曲解判决。
辩护人认为:针对涉嫌交通肇事罪案件,首先应落实事故责任认定问题。从本辩护人针对作出该事故认定书的所有证据分析来看,该认定书显然违法属于认定错误。那么该案的一审判决显然就是建立在一个原本错误的认定之上。结果本应宣告无罪,但可惜的是一审法院未能尊重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判决结果大相径庭,无罪变有罪。
本辩护人认为该案二审应当公开开庭,重新审理。但估计可能是书面审理。故提交此辩护意见。但本辩护人认为若二审法院仅仅为了维持原判而草率判决,那么显然也是不尊重法律、对不起良心的。望二审法院能够查清事实,正确并准确适用法律给出二审结果。
此致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王进
江苏开承律师事务所
201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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