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王进律师网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律师风采

组织淫秽表演罪案件辩护词

时间:2014-04-09  来源:  作者: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86条的规定,以策划、招募、强迫、雇佣、引诱、提供场地、提供资金等手段,组织进行淫秽表演,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表演者进行裸体表演的;
(二)组织表演者利用性器官进行诲淫性表演的;
(三)组织表演者半裸体或者变相裸体表演并通过语言、动作具体描绘性行为的;
(四)其他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道德风尚和社会治安秩序。在社会上组织淫秽表演对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会造成危害,也极易诱发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组织淫秽表演的犯罪行为,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净化社会空气,保护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精神文明,具有重要意义。
淫秽表演者,可以是女人,也可以是男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他人当众进行色情淫荡、挑动人们性欲的形体或动作表演。组织他人,表现为招揽安排表演人员、时间、场次、地点、编排动作节目等。当众进行。一般是指三人以上、淫秽表演,是指进行色情淫荡、挑动人们性欲的形体、动作表演,如裸体展露、裸体表现性情欲、性欲的各种形态、动作、摸拟性动作等。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地,经常地组织淫秽表演;虽然次数不多,但被传播的对象人数众多,造成的后果严重;在未成年人中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体是淫秽表演的组织者。而非表演者,在实践中一般是文化娱乐场所、饮食服务行业的经营者,如歌厅、舞厅、夜总会的老板。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行为人不必出于牟利目的。所谓故意,即明知淫秽表演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仍然在社会上传播。实践中多为招揽顾客,进行盈利活动。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只要实施了组织淫秽表演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应具备哪些条件?
刑法规定的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犯罪,具体表现为组织他人当众进行淫秽性表演的行为。包括策划表演过程,纠集、招募、雇用表演者,寻找、租用表演场地,招揽观众等组织演出的行为。这里说的淫秽表演的具体内容就是指关于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表演,主要包括性交表演、手淫、口淫表演、诲淫性的裸体和脱衣舞表演等等。现实生活中,一些不法之徒为了赚钱,根本不顾社会效益和违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原则,从事这种组织淫秽表演活动,这是与我们社会主义制度根本不能相容的,必须坚决根除。根据刑法这一条的规定,构成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罪,必须具备以下二方面条件:
1.犯罪的人必须是淫秽表演的组织者,而那些被组织的表演者一般不作犯罪处理,对表演者应采用教育和行政措施使其认识错误,教育他们去从事正当的劳动获取合法的报酬。但对于那些既是组织者又是表演者的人,就应按照组织淫秽表演罪处理。另外对那些明明知道他人是要组织淫秽表演,仍为其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就要按照组织淫秽表演罪的共犯处理,并根据他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定罪处罚。对于为组织淫秽表演活动卖票或者进行其他服务性活动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对于专门从事组织淫秽表演的犯罪团伙、集团的成员应当按共犯处理。但对于犯罪分子雇用的服务人员,一般可不按照犯罪处理。
2.犯罪人必须有组织淫秽表演的具体行为。所雇用的演员的多少以及观众数量的多少,一般并不影响对犯罪的认定,而只是作为犯罪的情节考虑。比如,人数多、次数多,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就大,就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就会考虑给他比较严重的处罚。
另外,在实践中,淫秽表演大多都是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可是也有不是以牟利为目的。但不论是否以牟利为目的,都被认为是犯罪,都要给予刑事处罚。根据刑法规定,对犯组织淫秽表演罪的,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  事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接受本案被告人王振家人的委托并经被告人王振本人的同意,江苏开承律师事务所依法指派本人担任其辩护人。经多次会见被告人,详细查阅案卷材料,认真研读相关法律规定,参加了今天的庭审,认真听取了公诉机关发表的公诉词。对于公诉机关所控被告人王振的行为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的基本事实,辩护人对此不持异议。在此特提出以下几点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的辩护意见,供量刑时参考:
一、被告人王振本次涉嫌犯罪属于初犯。其以前没有受过任何刑事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王振主观恶性较小。
被告人王振只是出于好奇,感觉好玩,寻求刺激进入的网站。当时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涉嫌该罪;同时,被告人王振做管理员也并不存在获利之说。
三、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振所起作用较小,属于从犯。
本案被告人王振参与非法行为的时间较短,仅一个月有余;参与组织淫秽表演次数很少。其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处于非常次要的地位,只作了一定的安排工作。拉些人进群、主麦等。其作为管理员也是第一被告人高新华的要求,属于被动参与。
四、经公诉方提议,征求了被告人本人的意见,本案适用了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王振社会危害性较小,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本案中被告人王振的行为情节较轻微,相对而言社会危害性较小,同时被告人本人也是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辩护人请求法庭根据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精神,结合该案实际情况,对被告人王振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以实现预防犯罪与教育改造的刑罚目的。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充分考虑,慎重采纳。
此致
新沂市人民法院
辩护人:江苏开承律师事务所
王进律师
二00四年四月十日

推荐资讯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栏目更新
栏目热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