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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申请书---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大事化小当否?

时间:2014-06-27  来源:  作者:

检察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杨军华,女,195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住:徐州市铜山区沿湖农场西毛六村。
联系电话:13705206519   13952115272
被申请人:李芒芒,男,1990年6月6日出生,汉族
住:徐州市铜山区郑集镇祁场村8号
被申请人:李小龙,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
住:徐州市铜山区郑集镇祁场村180号
联系电话:15150023299
被申请人:李传文,男,1970年左右出生,汉族
住:徐州市铜山区郑集镇祁场村
联系电话:85175631
申请事项:
求贵院依法责令铜山区公安局对三被申请人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进行立案侦查,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12年2月8日晚19时许,在铜山区公安局湖西派出所因家庭琐事李艳纠集三被申请人等10余人强行闯进该派出所对申请人进行殴打。后经铜山区公安局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从申请人调取公安卷宗材料看,三被申请人对殴打申请人事实供认不讳。
从卷宗材料看,目前铜山区公安局仅对被申请人李芒芒给予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对他人未作任何处罚。但申请人认为,该三人的行为典型的构成刑事犯罪,应依法按照涉嫌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年来,申请人无数次找铜山区公安局信访室、法制室、湖西派出所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两被申请人刑事责任,但接待并收取申请人提供的反映材料后就没有下文。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要求监督。
               此 致
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杨军华
201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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