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显的恶意、虚假诉讼案件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却坚决受理 反映人:刘胜福,男,1946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 住:沛县五段镇孟庙120号 电话:13815303903 被反映人:徐州市永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徐州市云龙区津浦东路32号,O五库院内 法定代表人:蒋宗才 总经理 原审被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徐州市金山东路矿大北门科技城内 法定代表人:王凯 董事长 建议事项:建议依法撤销(2012)云商初字第523号民事裁定书,一并对被反映人的恶意、虚假诉讼进行处理 事实和理由: 2012年9月4日,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云商初字第5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反映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对此,反映人认为一审法院存在严重错误。理由如下: 一、该案件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有管辖权的法院为“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但事实上,该案件涉及的“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非云龙区。因此,反映人认为:云龙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对此反映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反映人认为一审法院应当将该案件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但可惜的是裁定驳回。 二、一审裁定以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如有争议在云龙区法院裁决”为由裁定驳回。对此,反映人认为该合同是虚假、伪造的。一审法院应当针对该合同的真实性对被反映人、原审被告进行询问核实,若落实应能得出该案件、合同为虚假的结论。但一审法院草率以该理由进行驳回显然错误。同时该案件涉及合同履行地为房产,属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否该云龙区法院管辖? 该案件诉讼为恶意、虚假诉讼,请求查清后依法处理: 一、被反映人法定代表人曾在泉山区人民法院(2011)泉民初字第632号案件中出庭作证,明确谈到钢材款已付清。 二、从2012年8月2日,原审被告九鼎公司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提交的民事抗诉申请书第四、五页“三、关于我公司已经实际支付的应付钢材款”中明确表示“九鼎公司已经将钢材款实际支付完毕”(第五页上数第八行) 三、原卷宗中,反映人也已经提交了被反映人蒋宗才本人给其书写的钢材款已经结清的书面字据。 综上:该案件为虚假诉讼。但不知为何,一审法院置反映人辩解于不顾仍坚持再审。 另,反映人及时提出针对查封裁定的复议申请书,但至今一月有余,云龙法院无任何说法。难道现在这个社会法院真的不讲法了么?相关材料附后。 反映人:刘胜福 2012年9月8日 |